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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专业厂房租赁合同解除争议征收补偿分割咨询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8-07 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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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租赁厂房后在内部修建办公室,承租人有征收补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租赁合同约定,还要看补偿项目里是否有相关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厂房内部修建的办公室属于装修添附范围,需要得到出租人的同意,且没有证据显示征收补偿有专门针对厂房内部办公室的补偿,最终判决驳回承租人分割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江承租人与谭出租人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谭出租人是否应向江承租人赔偿各种损失的问题。

虽然案涉《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书》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厂区内的土地,厂区建筑物及土地的补偿归谭出租人所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经营方的补偿归江承租人所有。但经查,就案涉集体土地部分的征收,由某镇政府与谭出租人、某经济联合社分别签订《征收拆迁协议书》,约定由某镇政府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征收某范围内的房屋,其中谭出租人获得的是房屋重置补偿及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496811.25元。且江承租人在庭审后已向本院书面确认集体土地部分的铁棚系由谭出租人修建的,江承租人系修建了仓库内部的办公室。根据案涉《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书》第五条其他约定第5点的约定:“关于对厂房改建及装修的规定:①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他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②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③装修、改建增加的不可拆卸的附属物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对该附属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予以补贴。”首先,江承租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在案涉土地上仓库内修建了办公室;其次,其亦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仓库内修建办公室已经谭出租人的同意;最后,根据前述合同约定,经谭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修、改建形成的附属物所有权亦不归属于江承租人,江承租人无权就附属物向谭出租人主张权利或补贴。综上,鉴于案涉《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书》系因国家征收致提前终止,非谭出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且江承租人就其对案涉土地上构建物进行装修等证据不足,案涉协议书亦已明确约定江承租人进行的装修、改建均不得向谭出租人主张权利,故江承租人诉请谭出租人赔偿租赁保证金、租金差损失、装修设施损失及评估费,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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