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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2、这是对行政权的约束,要求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有一定的权衡,考虑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不要挢枉过正。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资料图片)
4、行政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管理与服务。
5、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6、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7、法制监督。
8、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9、救济。
10、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11、内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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